香河县公安局 关于征集药品领域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犯罪行为,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参与热情,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香河县公安局现面向社会各界征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妨害药品管理等违法犯罪线索。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的; (二)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三)生产、销售假劣美容针剂、化妆品、美容制品的; (四)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药物成分保健食品的; (五)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卫生器材的; (六)通过互联网、跨区域等方式制售假药劣药的; (七)其他涉嫌药品领域犯罪的。
二、积极检举揭发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
三、积极检举揭发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的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劣药”: (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四、积极检举揭发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妨害药品管理的犯罪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五、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经营药品的犯罪行为: (一)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 (二)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罚。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积极检举揭发身边涉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人要实事求是进行举报。对于举报线索,经核查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相应奖励;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地址:香河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 举报电话: 8672110、17803362507 联系人:马警官
特此通告
香河县公安局 2022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