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过程中,相关主体可得到哪些保障? 一是保密。保密是《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的义务。在举报环节,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涉嫌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以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和积极性,鼓励社会监督。在调查环节,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二是书面通知。在调查开始时,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发出调查通知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完成调查后,将作出书面调查处理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三是陈述权。根据《反垄断法》有关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中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准确、适当,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四是申辩权和听证权。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有权进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反垄断法》第47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上述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什么处罚?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对垄断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1)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56条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57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违法实施集中。《反垄断法》第58条规定,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将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和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因素。 如经营者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不服,有什么救济渠道? 经营者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裁定是否具有约束力且可以强制执行? 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定约束力并可以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第72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垄断行为,是否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是。《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可直接起诉垄断者,并依法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廊坊市体育局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