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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解读

焦国远 2020-4-2 10:59 廊坊日报 164324 0

摘要: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首先,从法律位阶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国 ...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首先,从法律位阶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前者比后者的法律位阶要高。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专门针对传染病制定的法律,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既适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防治,也适用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处置。因此,后者比前者适用的范围要广。

二、哪些单位或个人有权宣布新发现的突发疾病为传染病?

答:发现和认识疾病,是一个科学探究的过程。某种疾病是否具有传染性,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传染病,都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来判断。为了便于对传染病统一管理和实施应对措施,只能由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传染病做出判定和宣布。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如果没有法律授权,无权宣布某种疾病是否属于法定传染病。

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什么作用?何时才能启动应急预案?

答:简单的说,应急预案就是提前做好的工作方案。当特定事件突然发生时,为了能够快速、有效的组织各项应对工作,需要在事件发生前,提前规划做好各项工作安排,这样可以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前后,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首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启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在预案启动前就无需采取任何应对措施。事实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就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其次,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医疗救治和科学研究工作。

五、既然是新发现的疾病,相应诊断标准和救治规范都是缺乏的,如何来评价对它的防控和医治是否科学或正确?

答:人类对于任何疾病的认识,都有一个科学研究的过程,不断积累经验。对于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由于缺少科学认识和经验积累,对其采取何种防控措施,需要不断实验和总结。在对其有所认识之后,在实施治疗时,还需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这样才能以最快、最科学的方式控制和治疗疾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当这些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制定后,各地医疗机构等就能够将其作为依据开展疾病防控。

六、在传染病防控期间,有的交通工具仍在运行,如果在途中发现了传染病病人,如何进行处置?

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七、对于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如何实施管理?

答:疫病防控期内,一般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但是,对于流动人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也不得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但个人必须服从疫情防控有关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市司法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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