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正值廊坊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关键时刻,越是最后的攻坚阶段,创城工作越不可有丝毫松懈!近期,卫生监督部门在对中小学校校园周边非法行医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仍有个别诊所顶风作案,忽视法律法规要求,超 ...
目前,正值廊坊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关键时刻,越是最后的攻坚阶段,创城工作越不可有丝毫松懈!近期,卫生监督部门在对中小学校校园周边非法行医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仍有个别诊所顶风作案,忽视法律法规要求,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某诊所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7日,廊坊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卫生监督员在开展中小学校校园周边打击非法行医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某诊所观察室内有B超机一台、“宫内晚孕约26周+4”超声波检查报告(妇产)单一张、胎儿染色体缺失微重复无创产前基因检测(NIPT-PLUS)送检单若干以及一次性静脉采血针、采样管等物品;检查室内有宫内节育器37个;收银台有“北京某医学检验对账明细报表”1张,记录有“HPV25全套、液基细胞学薄片检查(TCT)”等检验项目;有北京某医学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病理诊断报告、产前筛查报告单等报告若干;此外,还发现工作手册一本,记录有“上、取环、清宫、尖锐湿疣、梅毒等”项目。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为妇产科,医师余某《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该诊所超出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开展医学检验、超声、产科、计划生育、性传播疾病等诊疗活动,累计收入人民币34484元,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其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知识科普 该诊所虽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代表就能开展所有的诊疗项目,医疗机构只能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里开展诊疗活动。比如,就算取得了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也不能驾驶大型客车,驾驶的车辆必须限定在C1类型的范围内。医师的执业范围也是同理,有资质的医生也不是什么病都能看。结合该案案情,卫监给您提示一些您需要了解的知识。 医疗机构容易出现哪些超范围行医行为 医疗机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的诊疗活动。如某妇科诊所,医师在诊所内为病人进行超声诊断,即使做超声的医生注册了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也属于超范围。 医师超出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诊疗活动。如某妇科诊所,刚好注册妇科执业范围的医师有事不在,于是让一名内科医师上岗顶班,而这名内科医师并没有注册妇科执业范围,虽然诊所是妇科诊所,但这种行为也是跨类别超范围行医。 妇科是否可以开展性传播疾病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012版)》中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于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妇产科”“皮肤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于临床二级学科,如“妇产科”下设二级科目“妇科”、“ 产科”、“计划生育”等,“皮肤科”下设二级科目“ 皮肤病”、“性传播疾病”等。 《卫生部关于妇科开展性传播疾病诊疗活动定性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22号)中规定:患者在各类医疗机构妇科就诊时,如主要诊断为妇科疾病,其它诊断含“尖锐湿疣”等妇科生殖道感染疾病时,妇科可以做相应处理;如主要诊断为性病,则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诊、报告。 诊所、卫生室能验血吗/抽血后能送其它机构化验吗? 诊所、村卫生室没有批准设置检验科,不能开展医学检验工作(采血和检测是医学检验行为的整体动作,不能人为分别认定,如同切开腹壁与切胆囊同样是一个外科手术,不能分别视之);此外村卫生室只能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不能开展专科疾病的诊治,因此不能开展医学检验工作。当然,有些地方近年加强了村卫生室建设,同时配备了具有医学检验执业资格卫技人员,可以设置医学检验科目,开展相适应的医学检验工作。 国家鼓励医疗资源共享,鼓励设置独立的医学检验机构,但这些独立的医学检验机构要在异地采血检验,一是必须是合法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是必须经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同意,才可在异地开展医学检验工作(经同意后即可以委托当地医疗机构采血),否则视为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按无证行医查处。 法律延伸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一)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刘芳) |